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认定 10 个判例中 6 例判罚正确 4 例错误
此次审查会议仍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邀请中央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成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会议。审查会议采取集体讨论和审查组成员个人陈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审查结论如下:
案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浙江45号球员与北京国安17号球员在后者禁区内争抢球,两人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未吹犯规,但VAR介入,裁判在回放现场后,改判北京国安17号球员犯规,并判罚点球。
对于此案,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最终改变点球的判定错误;VAR的介入错误。
案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对阵上海申花,比赛进行到第90+5分钟,上海申花20号球员在队友射门时处于越位位置并试图躲避皮球,皮球入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举旗示意越位犯规,主裁裁定进球无效。VAR介入,主裁在回放现场后维持越位进球无效的裁定。
针对此案,复核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20号球员在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其躲避球的动作明显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构成干扰对方球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主裁复核后判定进球无效并维持判罚正确;VAR的介入错误。
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审查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五轮裁判审查。根据俱乐部投诉情况,本轮审查了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的10起案件。审查组认定6起案件最终正确,4起案件最终错误。10起案件中包括4起裁判员失误、1起助理裁判员失误、2起VAR介入失误。
此次审查会议仍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邀请中央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成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会议。审查会议采取集体讨论和审查组成员个人陈述相结合的形式。审查结论如下:
案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浙江45号球员与北京国安17号球员在后者禁区内争抢球,两人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未吹犯规,但VAR介入,裁判在回放现场后,改判北京国安17号球员犯规,并判罚点球。
对于此案,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球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最终改变点球的判定错误;VAR的介入错误。
案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对阵上海申花,比赛进行到第90+5分钟,上海申花20号球员在队友射门时处于越位位置并试图躲避皮球,皮球入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举旗示意越位犯规,主裁裁定进球无效。VAR介入,主裁在回放现场后维持越位进球无效的裁定。
针对此案,复核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20号球员在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其躲避球的动作明显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构成干扰对方球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主裁复核后判定进球无效并维持判罚正确;VAR的介入错误。
上海德比。视频来源:中国足协网站(01:52)
案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昆城队对阵湖北少年明星队。比赛进行到第3分钟,大连昆城队前场任意球开出后中超11轮裁判判罚,该队13号球员越位出手,湖北少年明星队门将将球扑出后,大连昆城队补射,皮球进门,裁判判定进球有效。
针对此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昆城队13号球员在任意球开出后,队友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构成干扰对方球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错误。
案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昱虹秀秀女足对阵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进行到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球员带球突入对方禁区,长春队3号球员铲球,双方均倒地,但裁判未做任何判罚。
对于此案中超11轮裁判判罚,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目前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的接触发生在禁区外,长春队3号球员的防守动作并无犯规迹象,且裁判员当时所处位置和观察角度非常好,其判罚应当支持。因此,裁判员作出的不犯规判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昱虹秀秀女足对阵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比赛进行到第82分钟,长春队2号球员在自家禁区内用手臂触球,裁判未作出判罚。
对于此案,评审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球员主动踢球后,球弹起并碰到其手臂,且其手臂在当前身体动作下处于合理位置,不属于手球犯规,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判罚是正确的。
案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昱虹秀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进行到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球员与北京队24号球员在长春队禁区内争球时倒地,裁判未作出判罚。
对于此案,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从目前的视频来看,双方在斗殴过程中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对阵上海嘉定汇龙。比赛进行到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22号球员对上海嘉定汇龙7号球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7号球员随即又打伤黑龙江22号球员。裁判判罚黑龙江22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同时对上海嘉定汇龙7号球员暴力行为出示红牌并将其罚下场。
对于此案,审查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球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两名球员均应受到黄牌警告,属于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裁判员对黑龙江冰城队22号球员出示黄牌的裁定是正确的,对上海嘉定队7号球员出示红牌的裁定是错误的。
案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进行到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获得角球,角球开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后勾射门,皮球击中身后黑龙江冰城球员身体弹地,裁判未做任何判罚。
对于此案,审查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的视频并没有展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细节,从现有情况来看,黑龙江冰城队球员并没有犯下手球犯规,裁判作出的不犯规判决应当支持。
案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中超11轮裁判判罚,黑龙江冰城对阵上海嘉定汇龙。比赛进行到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开出后,球弹地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球员身体接触,裁判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球员手球,并判罚点球。
针对此案,评审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目前视频来看,皮球并未碰到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球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现场对于手球犯规和点球的判罚存在错误。
案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进行到第86分钟,上海嘉定汇龙31号球员带球闯入对方禁区,与对方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上海嘉定汇龙31号球员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与对方2号球员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未吹罚犯规。
对于此案,评审组成员一致认为,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之间的两次身体接触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球员的第二次摔倒是故意夸大接触程度,并非对方动作所致,裁判员作出不犯规的判决是正确的。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有利于统一处罚标准的重点案件和典型案例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复核结果,对出现相关错误或疏漏的裁判员进行内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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